【本報訊】影視及娛樂事務處因一間電子遊戲機中心供應具不雅內容的電子遊戲,違反發牌條件,判罰其停牌十四天。該間只供十六歲或以上人士進入的遊戲機中心東主不服,提出司法覆核,挑戰影視處處長的權限。高等法院法官認為,法例沒有賦予影視處處長權力,去評審可供十六歲或以上人士玩的電子遊戲;事件中影視處處長越權,故判東主勝訴,案件發還影視處審理。 記者:梁瑞珮、蔡朗清
香港浸會大學新聞系助理教授杜耀明直指影視處做法「離譜」,它將該處角色變成從前的地方衙門,「乜都佢講晒」,最終會導致文化創作自由受損。法律界人士黃國桐則稱,事件反映影視處擅將有關遊戲定為不雅,將行政及司法權集於一身,間接影響了文學及藝術創作自由。影視處發言人表示,須先研究判詞,方能作出回應。
法官夏正文昨在判詞指出,根據《遊戲機中心條例》,影視處處長有權決定遊戲機中心內的遊戲,應否供應給十六歲以下人士,而影視處按內部指引,有一套標準評定電子遊戲是否過度暴力、色情及含賭博成份。然而,法例沒有訂明,影視處處長有權評審供應給十六歲以上人士的遊戲。
法官續指,若影視處處長認為有關電子遊戲具淫褻或不雅成份,應轉交淫褻及不雅物品審裁處,因為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該審裁處才擁有獨有的司法權,去評審物品(包括電子遊戲)是否屬淫褻或不雅,及是否適合十八歲以下人士。
法官續解釋,若淫褻及不雅物品審裁處評定及分類電子遊戲非不雅或淫褻,而影視處處長卻在無法定權力下,以其觀點去評審該電子遊戲是否適合十六歲或以上人士,是限制了言論自由。
另方面,法官表示,《遊戲機中心條例》賦予影視處處長權力,管制十六歲以下人士進入的遊戲機中心內的遊戲,而淫褻及不雅物品審裁處是禁止不雅及淫褻物品,向十八歲以下人士發布,兩者實有重叠,該問題立法當局或須考慮。
本案申請人黃錦全(譯音),於九龍區經營電子遊戲機中心,該中心只供十六歲或以上人士進入。影視處職員巡查時發現該中心於九九年十一月至○一年五月期間,多次違反發牌條件,內有不雅內容的電子遊戲,未得影視處批准而供應給顧客玩,判罰於○一年八月十四日至二十七日期間停牌。申請人不服,向遊戲機中心上訴委員會上訴,於去年七月裁定敗訴,遂提出司法覆核。
案件編號:HCAL15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