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後,限制銀行以檢討為查閱正面信貸資料的理由;銀行在修改服務條款時,亦需要事前通知客戶,當中包括:
.增加或減低信貸額;
.取消信貸;或
.重組?重新安排或修訂信貸安排還款條例。
不過,若檢討是由客戶主動提出,或銀行正與借貸人進行債務重組,銀行便毋須向客戶作出通知。
原建議當客戶還清貸款後,有權要求不再將信貸資料在信貸資料庫內公開;新修訂後,客戶一旦作出決定,便不可以再要求銀行將有關信貸資料,放回信貸資料庫內。
此外,新修訂後,只限於沒有逾期60日重要欠帳資料的客戶,才可選擇拒絕服務。
新修訂後,在過渡期內除限制銀行只可以查閱新申請的正面信貸資料外,銀行亦可以重組債務安排為由,查閱信貸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