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非立法會有短樁事件的調查報告發表,大家可能已經忘記了這件四年前被揭發的事件。事件之中無可置疑是有政府官員需要負上責任,但活生生的事例卻是有關官員全數得以「善終」,除了幾個前線員工獲罪受罰之外,高官全數不必問責,這本身已是問責制的最大失敗。
高官問責制出台半年,是否有高官因為失責而下台,做不完五年任期,現在為時尚早,但觀乎董伯的處事作風及思維,他所倡議的問責只是向原有的公務員系統奪權的政治權術,離西方民主地方問責制度,相去十萬八千里。
按劉兆佳的構想,問責官員的主要政治作用,是為特首孭上政治黑鑊,以下台平民憤,而不理會合理與否。請問三司十一局的精英有這個心理準備與否?有為君上犧牲以報知遇之恩的精神沒有?有以團隊精神支持其他問責官員受壓的道義沒有?只要看看葉劉局長一人為二十三條苦戰而其他大群男局長個個明哲保身,可知一二。
當然,苗學禮升官,袁子超調職,公務員事實上沒有負上責任,報告亦只能說他們警覺性不足而已。不是董伯不想對官僚系統開刀,但沒有好的借口,因為對職業官僚而言,除非能證明有直接責任,是不能隨領導的喜惡而去職的。
但問責不是這個原則。公眾最不理解的是為何做了房委會主席七年的王䓪鳴辭職之後,很快就可以當上更為重要的教統會主席一職。作為一個上司,董伯是好人,但他也是一個公私不分的人,他的高官問責制,幾乎是一定不成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