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不能為釋法事件釋然於懷,因為影響太過深遠,一日不「平反」,舊帳也不會一筆勾銷。
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堅持行政長官要求人大釋法並無破壞法治,而是合法合憲,是按照香港特區憲制之下的法治。這個說法我們過去不接受,現在也不會接受。
她說,基本法之下,人大常委會有權釋法,這是對的。但基本法明文規定終審法院在某些特定情況之下有權有責尋求人大常委會釋法,卻沒有任何條文授權行政長官這樣做。當時司長為特首護航,引用的條文並沒有這樣的授權,她只憑該條文賦予特首一般性質的權力,伸引出特首有權尋求人大釋法。英國著名行政法學者已撰文指出這是違法行為。
更重要的是,在基本法沒有明文授權行政當局的情況下,一個維護法治的律政司司長應以基本憲法原則為重,而不是憑空支撐行政權力凌駕於司法權。她應該力陳此舉會遺害無窮。
司長的藉口是若不釋法,香港就會無法面對一百六十七萬內地人口湧至的危機。這是不能成立的。一百六十七萬本來就是政府炮製的數字,但無論數字是一百六十七萬還是六十七萬,也不能就此曲解基本法的條文精神,更何況有修改基本法的途徑,而在作出修改之前,可用行政措施紓緩壓力。當然未必全無困難,但守法的政府,應努力找到方法。事實上,特區政府根本沒有嘗試,因為一早屬意釋法,而修法不予考慮,全為政治問題。政大於法,這就是始作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