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縱橫:《上市規則》修訂的意見

投資縱橫:《上市規則》修訂的意見

港交所(388)剛公布,加強上市公司管治的《上市規則》修訂措施,內容分為「必須遵守之規定」以及「最佳應用守則」兩部份,對建議之內容,筆者有如下意見:
(1)強制要求成立審核委員會是加強管治的好建議,但要有實效卻並不容易,因為審核委員之權責是最難平衡的地方,責任太重,可能把審核的尺度收得太緊,影響公司運作;若責任太輕,則可能審核寬鬆,削弱監控效果,加上每間企業之內部情況及業務有別,要有好效果並不容易。
(2)為一般授權配售之配售價設限(折讓不能多於20%)是保障小股東權益的恰當做法,但股東周年大會後重複使用一般性授權發行新股,須經獨立股東批准的建議,則可能削弱了公司集資活動的彈性,其實不宜假設大股東會濫用一般授權,其實只有管理層才最清楚配股是否有確切需要,獨立股東難代其位,有關措施其實弊多於利,較務實之做法,是調節一般配股授權的百分比,若超出這個百分比,才需獨立股東批准。
(3)撤銷每月25%回購股份限制是務實的建議,但限制不能以超過股份前5個交易日平均收市價5%回購股份,則令人莫名其妙,因為除了一些主觀性的托價揣測外,實找不到客觀的理據。
(4)主板公司上市1年內有任何交易導致公司業務性質改變,須獨立股東批准之建議,敗筆在於1年的時限太短,如此重大的交易,可能早於1年前(即上市前)便知悉。
(5)季度報告雖可增加透明度,但由於太頻密及不易如期交出準確數據,很多時反造成誤導,美股市場其實已出現此種弊病,建議只列作「最佳應用守則」,其實非常正確。
(本欄逢周一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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