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過於含糊 顧客易生混淆<br>超市竟出售過期一年蝦球

法例過於含糊 顧客易生混淆
超市竟出售過期一年蝦球

日又買,夜又買,超市早已成為市民不可或缺的必需品,當消費者手推着購物車在貨架之間游弋,找尋抵買貨品之際,誰會留心隨時可能買上過期物品,一項調查揭發,本港三間大型超市原來都有售賣過期食品,而當局規管過期食品的法例又過於含糊,看來,消費者下次購買食品時,真的要自求多福,多看幾眼了! 記者:翁煜雄、簡慧茵

【本報訊】一項調查發現,近兩成受調查的超級市場有出售過期食品,調查人員在八十七間超市中,共發現三十件過期食品,其中過期最長的竟達一年;有立法會議員批評當局太信賴大型超市,巡查不足,危害市民健康;而當局對「此日期前最佳」及「此日期食用」兩類不同的期限持雙重標準,令消費者產生混淆。
「此日期食用」通常用於一些易於腐壞的食品,例如鮮肉及鮮奶等,「此日期前最佳」則用於相對不太易腐壞的食品如罐頭等。民建聯去年尾至今年初,調查全港八十七間超級市場,在其中十五間,包括惠康、百佳及華潤超市的分店共購得三十件過期食品,當中十七件已過「此日期前最佳」期限,十三件已過「此日期食用」期限,主要是凍肉及奶類食品等。

建議統一標籤
民建聯港島西支部副主席陳耀強說,有關食品過期時間介乎一天至數月不等,但「此日期前最佳」類別過期最嚴重的,是一包於西環域多利道惠康購得的內地牌子雪藏蝦球,過期約一年。而超過「此日期食用」期限最長的,是一包在樂富中心百佳購買的蟹柳,過期約兩個月。
他表示,現時法例只限制超市等不得出售超逾「此日期食用」期間的食品,但出售過了「此日期前最佳」的食品,並不算違法:「市民點分得出邊個打邊個?」他建議統一限制出售任何過期食品。
記者昨再到域多利道惠康,發現出售的有關蝦球並無過期,但雪櫃內同一牌子共三包雲吞,卻過了「此日期前最佳」七個月,與其他食物放在一起,若不留心難以發現原來已過期。

當局巡查不足
陳耀強又說中西區情況最嚴重,三分一過期食品於該區發現,相信是因為該區長者多,不會查問食品期限,令超市疏於檢查。與去年在七十九間超市發現七十二件過期食品比較,他說已有改善,但「就算一包都可能食壞人!」立法會議員黃容根批評當局巡查不足:「以為佢哋係大型超級市場就完全信賴,偏偏就出錯。」
百佳超市表示,除了每間分店的同事及區域經理加緊巡查外,公司另有一隊職員負責突擊巡查,若發現過期食品會將其記錄在案,並將抽起不再售賣。惠康表示公司有規定定時巡查所有超級市場,但由於昨日下午為假期,暫時無法取得有關詳情。食物環境衞生署發言人說,有定期巡查超級市場售賣的食品。

調查中發現,過期時間最長的食品在西環域多利道惠康發售,記者也在該超市發現其他過期食品。

西環域多利道惠康購得的雪藏蝦球列明的「此日期前最佳」為去年一月,過期近一年。

超市顧客心聲
《會留意》
邵太 30多歲(文職人員):「我去超市買嘢一定會睇有效日期,因為都試過喺超市見到過期食品!吓?乜有分最佳同食用日期咩?點解唔統一啲呀!」

超市顧客心聲
《冇留意》
余小姐 19歲(待業):「我買嘢成日都冇留意有效日期㗎,以為啲舖頭唔會賣啲過期食品,食壞人佢都要負責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