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政府資助機構的員工退休計劃,通常是使用界定福利計劃的。界定福利計劃的意思,是指員工在退休之時,所能拿取的退休福利,是按照既定的公式或準則去拿取的。
例如在90年代以前,大學教職員的退休計劃是自願性參加的,而資方在每月發放薪金的同時,會多付15%的資金在公積金之中。員工如果參與公積金計劃,每月便要把5%的月薪作為供款。
員工在退休或離職之時,又可以拿回多少現金呢?因為公積金屬自發性的,職員有權選擇參加或不參加。如果不參加的話,每工作一段時間,例如兩至三年,便能全數拿取資方的15%供款。如果選擇了公積金的話,便要在離職或退休之時才能拿取款項。一般而言,如果工作未滿五年,可能只能拿取自己的供款那個部份;而工作年資愈長,能夠拿取的金額便愈多。計算公式大致如下:
金額=取退休金的因子×年資×離職時工資
在過往通脹年代,薪金年年上漲,年資愈長,離職之時所能夠拿取的金額便很可觀。而當時年資滿十年所能夠拿取退休金的因子是2.28。因為每月勞資雙方合供薪金20%,一年下來,公積金的供款便是當時工資的2.4倍。在扣除通脹及投資回報的考慮後,2.28的計算因子,尚算合理。但在90年代以後,金融市場波動,大學的公積金投資失利,沒有100%繳付能力,所以及後這種界定福利計劃逐漸廢除,改為界定供款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