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二十三條立法上不容反對的聲音,從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公開表示的態度清楚可見。她在一月十四日的記者會上指責法律界「誇張失實」,但她教訓人不要「聽了幾個口號,就以為是香港的末日」,其實才是不折不扣的誇張失實的說法。
她又指責反對政府的人過激、抹黑政府、不公道、傷害香港聲譽。其實最傷害香港聲譽的就是特區政府本身,特別是她本人,在整個諮詢過程中所表示的言論和態度。她毫無根據就指大律師公會和律師會的意見只是「談判策略」,才是不折不扣的抹黑、不公道、中傷兩個專業團體。
保安局局長及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對批評政府的人的回應,不約而同針對批評的表達方式。例如梁女士就批評大律師公會主席不該在法律年度開啟禮上不報告行業發展而集中於批評政府破壞法治。令人懷疑,是否反對政府必須言辭謙恭有禮,選擇政府認為適當的時間及場合才發表,不然就會遭受打壓、抨擊、蔑視?
言論自由,向來包括表達意見方式的自由。表達方式的自由固然並非絕對,但根據終審法院的裁決,只有能證明是有必要的情況下,才可以作最低限度的限制。
即使反對立法的人言辭激動又如何?一個人認為一項重於生死的大事上感到受到嚴重威脅而大聲疾呼,有何不對之處?任何文明講理的政府,都會加倍注視。葉局長的態度,顯然不是一個文明政府的官員所應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