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不會亦永遠不應因政府行政上需要達到某些目的,或為求施政效率而有所退讓。可惜的是,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以來,香港所經驗的卻恰恰相反。政府的政策願望往往凌駕於須遵行一套依法正當程序的考慮之上。法律變得為政治目的服務;法律淪為達致政治目的之工具。」大律師公會主席梁家傑先生這番話對特區政府及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女士來說當然是不中聽的話,然而這番話卻道盡了回歸五年多以來香港法治制度、法治精神所受到的衝擊。
事實上過去五年多以來香港的法制的確面對前所未有的侵擾及衝擊,而衝擊的最主要來源就是口口聲聲說要維持法治的特區政府。一九九九年特區政府因居留權案敗訴而提請人大釋法,推翻終審法院的判決,這不僅嚴重打擊終審法院以至本地司法制度的權威,更破壞了原來司法機關制衡政府的機制。因為當特區政府握有人大釋法這柄「尚方寶劍」後,法院包括終審法院便難以制衡政府的不合理政策,甚至要在人大釋法後成為達成政府政治目標的工具,這不是讓人憂心忡忡嗎?
而這種漠視司法體系完整、漠視確當程序(dueprocess)的心態在提請人大釋法後更變本加厲。例如在處理公眾遊行集會時,執法部門就一再有選擇性的檢控某些團體及個人,對其他團體及個人的「違法」行為卻不予追究。這種刻意針對某些團體或個人的做法,等同把法律變成執法者打壓異見者的工具,破壞了法律的確定及可預見性,這怎不是對法治的侵損呢?
不過,對法治更大的侵損、更大的破壞還在於《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
像這樣重要的法例,特區政府居然不按一貫循序漸進、反覆諮詢的慣例辦事,反而堅決拒絕再作第二次公開諮詢,這已是對確當程序的一種輕蔑;更重要的是,政府的立法建議不僅充滿定義含糊的政治概念,讓政府及執法者擁有更大的權力;也讓北京政府能繞過本地的司法程序,禁制本地的合法團體。像這種片面加強行政機關權力、削弱法院制衡權力的法例,怎不令本地的司法制度、本地的法治岌岌可危呢?
我們認為,梁家傑先生已清楚有力的將法律界人士以至市民的憂慮說出來;特區政府若硬要在欠缺制衡、欠缺充份諮詢的情況下強行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那法治將失去原來的價值及意義,而只會變成「依惡法整治人民」而已!
(圖)梁家傑昨日道出法律界人士及市民的憂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