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物價局日前才告誡省內零售業切勿以本傷人、低價傾銷,昨日江門市即發生低價傾銷引發的人踩人事件。據內地法例,傾銷行為最高可罰款三十萬元。 廣東省物價局副局長馬壯昌解釋稱,低價傾銷是指經營者在依法減價處理貨品之外,為排擠競爭對手或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貨品,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減價搶客的的風潮始自去年底,廣州、深圳大型超市及特賣場愈開愈多,為爭取顧客,因而用「一元一個電飯煲」等傾銷手法,吸引公眾搶購。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