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決中止聆訊 前神父下周審<br>官責警不跟進狎童疑案

否決中止聆訊 前神父下周審
官責警不跟進狎童疑案

【本報訊】涉嫌狎童的前神父劉嘉兒,申請中止聆訊失敗,下周一受審。法官昨日裁定控方沒有延誤檢控,即使案件因事主延遲舉報及警方兩度中止調查,致案發十年後部份證據已銷毀,證人亦過身,但尚有其他措施補救,被告並沒有因此受到不公平審訊,基於公眾利益,否決辯方中止聆訊申請。 記者:柯弘毅

區域法院法官潘敏琦昨日裁決時否定辯方提出延誤檢控違反《基本法》、造成不公平審訊、及濫用法律程序的三個論據。法官指《基本法》及《人權法》確保疑犯有盡快受審的權利,但該權利是保障疑犯在正式被拘捕或落案起訴後,不應延誤過久才接受審訊,而非自案發日計起。被告在去年中被捕後旋即受審,並未有延誤檢控的情況。
法官又指雖然被告在案發後十年才遭起訴,但辯方必須證明此為不合理、不恰當的延誤。不過考慮事主的家庭及宗教背境,延誤舉報的情況可以理解,在同類案件中亦非特別過份。

非濫用法庭權力
法官不滿警方在九四年首次接到事主投訴後,竟然沒有跟進調查;而九九年又因欠證據中止調查,直至去年中事主再報警才將被告拘捕。但審訊牽涉公眾利益,除非被告得不到公平審訊,否則不能只因有延誤便將聆訊中止。
法官指事主向神父舉報的錄音帶雖洗掉,但趙神父已列作證人,辯方可向其盤問內容。而已故的陳德明神父及胡振中樞機,根本無從得知兩人證供,辯方指他們對辯方案情有利純屬猜測。至於已銷毀的警方調查紀錄,尚有一份撮要報告可參考,而法官在審訊時,會確保聆訊過程公平進行,種種因素對被告並沒有不利之處。法官指繼續審訊亦非濫用法庭權力,否決辯方申請。
案件編號:DCCC603/02

否決中止聆訊理由
1.被告在去年中被捕後即受審訊,沒有延誤檢控,沒牴觸《基本法》。
2.事主因家庭背景等延誤投訴,而警方雖數度中止調查,但考慮檢控涉及公眾利益,延誤並非不合理。
3.涉案錄音帶、調查報告雖銷毀,可透過證人作供或其他警方文件補救。
4.不能證明已故陳神父及胡樞機的證供對辯方有利。
5.被告仍可獲公平審訊,繼續聆訊非濫用法庭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