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曾經在此討論過,美國公民或美國居民,例如綠卡持有人(以下統稱為美國人士),需就他們於全球的收入繳納美國個人所得稅。對於居住在海外的美國人士,由於他們從所居住的國家或地區獲得收入,他們也需要繳納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個人所得稅。這樣,這些居於海外的美國人士便有可能需要就其同一筆收入同時繳納美國以及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個人所得稅。
為了減輕上述美國人士的雙重稅務負擔,美國政府為他們提供了一些就其所繳納的海外所得稅的扣減優惠(以下簡稱為海外課稅優惠)。
正如我們在此專欄曾經討論過,居於海外的美國人士每年可以享受高達八萬美元的額外免稅額。有些人以為,對於居住海外的美國人士,如果他們申報了此項額外免稅額,他們就不能申請海外課稅優惠。這種想法並不盡然。
事實上,額外免稅額與海外課稅優惠並不相互牴觸。合格的美國人士可同時享有這兩項優惠,只是他們不能就同一筆收入同時享有這兩項優惠。換句話說,如果一位美國人士已經申請了額外免稅額而扣除了一部份應納稅的收入,他就不能再就已扣除的收入申請海外課稅優惠。不然的話,該位美國人士便變相享受了雙重稅務優惠。
海外課稅優惠大致上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扣除,另一種是抵免,美國人士可就其所繳付的海外所得稅提出扣除或抵免。如果選擇扣除,所繳納的海外所得稅將直接從美國人士的應課稅收入中扣除因而降低其應課稅收入。如果選擇抵免,所繳付的海外所得稅將用於抵免其所需繳納的美國稅。
例如,A君是一位美國人士,於香港居住,在2002年度內,其所賺取的薪金是十萬美元,就其薪金所需繳納的香港薪俸稅是一萬美元(這例子並不考慮八萬美元的額外免稅額)。如果A君選擇以扣除的形式申請海外課稅優惠,A君需要在其2002年度的美國個人所得稅申報表中申報於扣除一萬美元的香港薪俸稅後,即九萬美元的應課稅收入;如果A君選擇以抵免的方式申請海外課稅優惠,A君需要申報十萬美元的應課稅收入,而一萬美元的香港薪俸稅將用於抵免A君的美國個人所得稅。
值得注意的是,這種抵免並不是單純的一對一的抵免。它有一定的限制。一般來說,這種抵免不能超過美國人士就其海外課稅收入所需繳付的美國個人所得稅。
如果美國人士決定以抵免的方式申請海外課稅優惠,他需要填妥某些特定的申請表格,連同其個人所得稅申報表,一同呈交美國稅務局。
一般來說,美國人士可以用這二種方法計算其所需繳付的個人所得稅,然後選擇較為有利的一種。在大多數情況下,抵免的方式會較為有利,這是由於透過抵免的方式,所繳付的海外所得稅可用以直接抵扣美國稅,而透過扣除的方式,所繳付的海外所得稅只可用以扣除應課稅收入。
以抵免的方式申報海外課稅優惠頗為複雜。因此,為避免多付不必要的稅款,美國人士宜尋求專業人士的意見。
葉偉文 駱仲春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稅務合夥人及稅務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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