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金管局助理總裁(銀行業拓展部)李令翔昨日向立法會滙報設立存款保障計劃的進展時首次表示,日後存款保障委員會將有權在銀行發出清盤令或無力償還債務後的10日內,向銀行存戶發放臨時存款保障金,金額為受保障存款的25%,承保上限為每家銀行每名存戶10萬元。
李令翔表示,銀行一旦清盤,可能需要較長時間去計算每名存戶的存款淨額(即扣除所欠銀行未償還貸款),因此委員會可在銀行清盤後10日內發放臨時存款保障金,金額為存款總額的25%,完成計算存款淨額後,保障基金有權向多收保障金的存戶追回款項。他相信,若銀行管理完善,銀行的電腦系統可靠,應該很快可以計出每名客戶的淨存款額。
建議的存款保障計劃供款費用,是根據CAMEL計級制訂,李令翔表示,由於本港大部份銀行的評級屬於2級,因此在基金未達到目標額16億元之前,平均供款比率約佔受保存款結餘的8個基點,若5年成功達到預期目標,將會降至1個基點。
對於有議員質疑金管局作為存款保障基金代理人是否真正符合經濟效益,李令翔表示,由於存款保障基金只有在銀行出現倒閉時才會有較多的工作,因此由金管局在需要時借調人手會較符合經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