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中年經紀持假炸彈三度打劫銀行,留箋寫上「為入境處放火嘅英雄,要十萬,否則引爆。」及「有炸彈及天拿水,要十萬,幫助法輪功,不給會引爆!」被告昨在高等法院承認兩項行劫及一項企圖行劫罪,被判監十年。
被告黃偉強,四十四歲,律師求情表示,被告於七八年由內地來港生活,九六年自資經營膠袋製造廠,因經濟困境廠房倒閉,被捕時任職膠袋經紀。
法官判刑時指案情嚴重,被告所寫的字條令人聯想到入境處及法輪功事件,有多人燒死,產生恐懼,必須嚴懲。
案情指出,被告於○○年十二月至○一年八月期間,先後行劫三間銀行,每次行劫均攜帶一樽易燃液體,共掠去逾三萬三千元。
案件編號:HCCC5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