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本港首宗神父涉性侵犯男童案昨日開審,被指多次猥褻侵犯一名少年的前神父劉嘉兒,當年竟涉嫌試圖與男童「唱後庭花」,昨日再遭改控一項企圖肛交罪名。但辯方資深大律師清洪引用《基本法》及《人權法》等條文,指案件拖延逾十一年始提出檢控,致許多重要證據及關鍵證人均不存在,缺乏公平審訊,盡最後努力申請中止聆訊。 記者:柯弘毅 陳曉薇
四十二歲的劉嘉兒,由資深大律師清洪夥大律師鍾偉強代表打官司,控方則派出資深檢控官MichaelArthur及政府高級律師王永森。而天主教區亦聘請大律師王建明列席旁聽。
劉嘉兒原被控三項非禮及一項促使他人作嚴重猥褻行為罪,控方昨日將其中一條非禮罪,修改為企圖肛交罪名,原本的非禮罪則列作交替控罪,揭露被告當年涉曾試圖「從後」狎玩十五歲男童。
首次案發早在九一年,第二次案發於九二年,辯方大律師清洪昨日在申請中止聆訊時透露,其實案中少年曾多次向教區投訴、甚至三年前親身報警,事件於九五年亦一度經傳媒報道曝光,結果皆不了了之。清洪昨日指本案延誤檢控十多年,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中列明任何人受到刑事起訴,應該盡早獲得審訊的權利。原認為事過境遷的被告卻突然要面對控訴,辯方形容整個檢控是濫用法律程序。
辯方並指出,由於延誤檢控經年,很多案中重要證據及證人不再存在,證人憑記憶作供的可靠性亦成疑,根據普通法,被告因而無法得到公平審訊。
辯方表示,有指當年被告曾向九龍灣區主持神父陳德明作招認,惟談話沒有記錄,而胡振中樞機更因此於九五年把被告調往大嶼山的修道院。但陳德明及胡振中兩人先後於九五年及去年去逝,再無法傳召他們作供。
辯方續指出,案中最關鍵的事主,患精神病十年,但辯方現無法取得醫學證據,斷定事主是否在投訴受侵犯前已受精神病影響。而且事隔多年,無論控方證人或被告均難以清楚交代事發的詳情,加上缺乏其他佐證,對被告抗辯極不利,要求中止聆訊。法官潘敏琦今日將聽取控方回應。
案件編號:DCCC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