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黃大仙飛鳳街「樓換樓」騙案官司不斷,聲稱代表發展商的鄭各輝挾出售物業的得益不知所終。曾批出十四宗按揭、共逾一千七百萬元貸款的港基國際銀行,入稟高院向處理「怡庭居」有關按揭的律師行索償。法庭指律師行在指示交易前竟未有查清楚鄭並非公司董事,屬極嚴重疏忽,判律師行敗訴,需賠償一千七百萬元巨款兼付堂費。 記者:柯弘毅
敗訴的黃志剛、莊大偉律師行,已拆夥結業。黃現另經營黃志剛律師事務所。高院法官任懿君在判詞中批評與訟律師行替銀行處理按揭交易的做法非常草率,屬極度嚴重疏忽。法官指根據公司註冊紀錄,鄭各輝顯而易見並非賣家定安發展有限公司的董事,身份成疑。法官指律師行不但沒有徹查鄭是否獲授權簽署買賣合約,亦沒有將公司註冊紀錄向銀行披露,供評核貸款風險。
法官又指,賣方律師樓遲遲未能交出物業的契約,與訟律師行只收到所謂的副本,但任何人皆能輕易從土地註冊處取得副本,與訟律師樓竟忽視此疑點,未有徹查物業契約的真確性,更草率發出業權證明書。
九八年七月至十月期間,當時「怡庭居」仍未建成便開售。原訴的港基國際銀行委託黃志剛、莊大偉律師行,調查物業的業權,並準備按揭所需文件。但該律師行未有查清楚自稱為賣家定安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鄭各輝的真正身份,便宣聲物業業權良好,銀行最後因而批出十四宗按揭貸款,並將一千七百多萬元,發放予代表鄭各輝的賀英、陳國炎律師行。鄭取得巨款後銷聲匿迹,港基國際稍後才發現有另一間律師行代表真正賣家定安發展,揭穿騙局。而將款項交予鄭各輝的律師行負責人陳國炎,前年底因串謀詐騙罪成,判監五年半。
飛鳳街「樓換樓」騙案源於九四年,當時有發展商游說飛鳳街、橫鳳街舊樓業主交出單位重建,將來可換得新樓,但選購權合約沒在土地註冊處登記,至怡庭居於九八年落成,舊樓業主才發現合約無登記而失業權。
案件編號:HCA2242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