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僱員在工傷後復工,在工傷期間因舊患未愈暈倒入院治療,獲醫生簽發病假,惟未獲僱主發薪,勞工處已就該投訴促請僱主支付工傷病假錢,並就僱主是否違反條例進行調查,據悉投訴人已獲批法律援助,以協助日後向法院提出申索。
原在沙田君臨海鮮酒家任職侍應的陳小姐投訴,於工傷復工後不久因舊患復發暈倒入院,但期間僱主未按法例發放病假人工。
她說,在去年三月三十日工作期間,因有客人投訴所點叫的餸菜久久還未送上,於是到出品部跟進,見出品部非常繁忙,於是協助傳菜,但因地面非常濕滑,突跣倒地上,脊骨痛楚難當,於是到威爾斯親王醫院求診,經醫生診斷後獲發十七天病假,該段期間仍獲僱主發薪。
病假後陳小姐即復工,「返工時條脊骨仍有少少痛,但份工要緊,病假完後就即刻返工」,不料約二十天後,在工作期間脊骨舊患劇痛不支暈倒,被送醫院留醫,兩星期後出院,但仍要靠枴杖才可走路,目前雖已出院,但獲醫院簽發病假至今年二月初。
她說,僱主質疑醫院的診斷,要求她到一私家醫生處檢查,她按要求到診,但最後僱主以其他不同理由推搪,「我不斷追個老闆出糧,佢就唔聽我電話,又搵人同我講已交律師處理,叫我自己同個律師講,但係佢哋唔出糧的理由好牽強,話我張病假紙入面的醫生簽名好潦草,要我搵醫生加番個中文名喺隔籬。」
君臨海鮮酒家負責人何先生表示,該公司有為員工購買勞保,也一向遵守勞工法例,於陳小姐首次工傷入院時,亦有發放病假薪金,不過其後她再次入院,與上次工傷是否有關,保險公司亦提出質疑,故該公司已將個案交律師跟進,詳細研究其醫療報告,如證實與上次工傷有關便會補發薪金。
何先生指,若現時先按月發工傷人工,一旦最後證明她非工傷,很難向她討回多發的薪金,很可能要循民事途徑追討,而且可能「追唔番」,因此會待有結果後才一次過向她補發有關薪金。
職工盟李卓人認為,就上述個案的事主是否屬工傷實難評論,但她入院後即使未能證實是工傷.,「僱主唔當佢工傷,都應該畀病假人工」。
勞工處回覆本報查詢時稱,經研究陳女士個案資料及有關醫事報告後,該處職業健康醫生認為陳女士的背痛及病假,可能與當日的意外有關。
該處接獲陳女士投訴僱主拖欠她的按期付款﹙即工傷病假錢﹚後,曾多次以電話及書面促請僱主付款,該處會繼續聯絡僱主作出跟進。
該處現正就僱主是否違反《僱員補償條例》有關支付按期付款的規定進行調查,如有足夠證據顯示僱主涉嫌違反上述條例規定,在獲得陳女士同意出任控方證人後,該處會提出檢控。
勞工處主要會從醫學角度及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就有關病假是否與工傷意外有關,向僱傭雙方提供意見,如雙方的爭議未能透過該處解決,有關個案需交由區域法院裁決。該處已將陳女士個案轉介法律援助署,以便該署協助她向區域法院提出有關申索,該處得悉陳女士已獲批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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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業職工總會秘書潘子雲指出,僱員遇僱主拖延付款,但礙於現時檢控程序漫長,除須由律政司決定是否檢控外,法庭排期又需時,對有關僱員實不公,因此勞工處有需要修例,簡易程序,且設定僱主上訴期限,以免僱主利用現時法例漏洞,作無了期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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