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早前提過矽谷一宗有關電子書籍保護程式的案件,最後有新進展,一位在蘇聯軟件公司ElcomSoft任職的科學家DmitrySklyarov發明了一個破解e-book保護程式的軟件而被起訴,被告之一的Sklyarov在美國多方面輿論的聲援下,終於獲無罪釋放。但Adobe仍然要控告ElcomSoft違反法例,並下令Sklyarov為此案作證。最後,陪審團宣告ElcomSoft的軟件AdvancedeBookProfessor是違法品,但Elcomsoft無罪。法律界人士指出,由於Adobe對ElcomSoft提出刑事起訴,要把被告定罪,但必須證明被告在犯罪時是蓄意犯法,但陪審團認為被告並無蓄意的意圖,若Adobe提出民事訴訟,勝數可能會大一點。
以上的起訴是根據《數位化千禧年著作權法案》(DMCA),1998年美國根據世界智識產權組織(WIPO)在1996年召開的外交會議的決定,以及兩條保護數碼著作的國際條約,修訂出DMCA。它的細節繁多,覆蓋範圍廣闊,簡單來說,除了盜版犯法以外,破解保護版權程式以及製造破解保護版權程式軟件,也是觸犯法例。雖然法案也授予豁免權給圖書館、教育團體和非牟利團體,但是學界仍然覺得DMCA過於含糊,而且箝制力過大,有礙學術交流。
無論如何DMCA似乎未夠完善,未能充份保護知識產權,應有待改善。其實在DMCA是在唱片商和電影商的壓力下草草立法,那時候他們不斷積極游說政府訂立新法案,保護各媒體數碼化之後對他們的威脅.草擬期間已引起爭議,有人說此法例與美國第一修正案的言論自由原則有所牴觸,有人則說法案有礙學術交流。
如近期普林斯頓大學的一位教授EdwardFelten對音樂界的防盜版科技作出破解研究,其實唱片業應該藉此機會把防盜版科技加以改善,但他們反而威脅Felten,若他把研究公諸於世,將會以DMCA起訴他。以往也有一位教授把加密程式刊登在網上而引發官司,美國政府以加密技術不可以出口到外地為理由,要求他把網頁刪除,但教授最後以美國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為由,指他有刊登的自由而上訴得直。
其實科技日新月異,有關科技的法例應經常更新。以上案例均足以說明,現今法例並未能跟得上科技發展,有時候法例的出現是因外界施壓下所倉卒通過,但願香港鬧得滿城風雨有關第二十三條的草案,不要像這些法例般含糊不清吧。
魯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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