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會晤疑犯 裁定違反警例<br>前警長求覆核強迫退休令

私下會晤疑犯 裁定違反警例
前警長求覆核強迫退休令

【本報訊】一名前偵緝警長,參與打擊非法外圍馬行動後,兩度私下與行動中被捕的疑人見面,未有向上級督察滙報及作紀錄,繼後接受刑事調查時,又作假陳述,經內部紀律聆訊被裁定違規的指控成立,勒令強迫性退休。該警長不服裁決,昨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撤銷有關決定。
申請人胡仲宜,於九九年駐守港島區特別職務隊。入稟狀指出,同年十二月十八日,胡參與一項打擊非法外圍馬行動,行動中袁志明因涉嫌收受賭注被捕,獲准保釋。

疑犯行賄罪成
同月二十六日及三十日,胡與袁見面,刑事情報科警員展開監視行動,將兩人拘捕,胡須接受刑事調查。
案件轉介廉政公署調查,胡於○○年八月獲無條件釋放,袁則因行賄罪被法庭判監半年。
警方對胡展開紀律聆訊,原指控他十八項控罪,後改為十六項,當中兩項指他未有向上級督察戴雄健(譯音)滙報及作紀錄與袁之會見,違反警察總部通令;另十三項指他未有在自己的記事簿作紀錄,違反警察通例。餘下一項指胡在接受刑事調查時,向另一警長作虛假陳述,訛稱袁告知他有人在酒店開牌九局,他已將資料轉告戴。

上訴被罰退休
今年六月,胡被裁定所有指控成立,部份指控被判罰遭嚴厲譴責,至於作假陳述的指控,則判降職及接受解僱警告,有效期三年。胡不服,提出上訴之際,警務處副處長李明逵決定加重判罰,勒令胡強迫性退休。
胡認為,按警察總部通令規定,警員與「線人」見面才須向上級滙報及作紀錄,而袁是刑事案中的被告及辯方證人,沒有向警方提供有用的資料,根本不符合「線人」之定義,故審裁官的裁定實不合理。
另外,胡又指審裁官盲目地相信戴之供詞,沒有考慮戴對事件的記憶模糊不清。再者,沒有證據顯示他有不誠實意圖,而審裁官沒有交代裁決原因,故程序上也對他構成不公及偏見。
案件編號:HCAL2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