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女主席,與曾合組物業管理公司的舊情人拍檔破裂後,涉於今年四、五月間,不斷致電對方,以粗言穢語謾罵,案件昨在荃灣法院開審,女被告被裁定表證成立。男事主被盤問時承認,有妻子兼有同居女友,與被告發生親密關係,女方曾支付逾三十萬元資本,直至今年感情觸礁,女被告曾往他的寓所𠝹脈自殺。 記者:陳曉薇
被告鄺嘉玲,年約三十餘歲,控罪指她於今年四月十九日至五月三十日,無合法辯解下,不斷打電話予五十歲男子黃衛堅,導致他不便及煩擾。
事主黃衛堅供稱,去年一月公司投得住宅大廈物業管理工作,結識了任業主立案法團主席的被告,十月與她開設物業管理公司,直至今年四月雙方「不愉快地拆夥」,被告取回十萬元,但後來憤然跑到他寓所門外,𠝹手腕企圖自殺;其後個半月間,被告幾乎每日致電騷擾,每日來電十至二十次,每次不過一分鐘,電話沒內容,多以粗言謾罵,令他感到不便。
辯方律師指稱,事主去年三月向被告展開熱烈追求示愛,相約到赤柱的法國餐廳,共晉浪漫晚餐,送心形戒指作定情信物,互以老公老婆暱稱;女方稍後應他要求賣出單位,合組公司,事主當時承諾半年內與同居女友分手。惟事主否認指控。
辯方又指,自去年十月至今年四月,被告每月支付五至六千給事主作生活費,由於公司業務不濟,事主打算出售公司,承諾先繳還她三十萬元;辯方表示,被告每次致電事主,均直接叫他清還欠債,只是事主屢次切線,並關上公司大門,禁止被告取回物品。事主亦否認指控。
事主在盤問下僅承認,有妻兼有同居女友,去年六月起,與被告發生親密關係,曾約晤被告到赤柱共晉晚餐,並於發生關係後送她十字架頸鏈。
其後因雙方不能同住而起爭執。女方所繳付三十萬元資本,股本僅佔四成,今年四月事主再提出分手,被告不久登門求死。
裁判官昨裁定被告表證成立,將案押至下月八日,於散庭前勸喻傳媒勿將案情於裁決前披露。律師謝連忠表示,裁判官並無權限命令記者不可報道一般案件的證人供詞,因此裁判官着傳媒不要報道本案證人的供詞,若是出於建議而非命令,記者可以不須遵從其建議,記者只須如實報道便可。
案件編號:TWS16758/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