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警方派出卧底探員,在荃灣一間的士高內,發現毒販利用青少年販賣搖頭丸,上訴庭昨確認《危險藥物條例》賦予法庭權力,在合適的案件,可加刑逾百分之五十,重申毒販利用未成年人販毒,必須重判,這是上訴庭首次處理毒販利用未成年人販毒的上訴案,將成具約束性判例。
本案二十七歲上訴人黃國雄(譯音),利用一名十七歲少年販毒,被判監二十八個月,上訴庭法官張澤祐昨指《危險藥物條例》沒為未成年人下定義,按常理該名少年可視為未成年人,而法庭可在合適案件,加刑逾百分之五十,重判毒販,向公眾發出明確訊息,並保障社會上容易受傷害的未成年人。
根據案情,警方於去年八月派出卧底。卧底發現黃兩度將毒品交給該名少年,少年將毒品塞入椅子的破爛軟墊內,又將錢遞給黃,說:「大佬,呢度兩千蚊,數數。」
黃向卧底兜售搖頭丸,卧底說買三包,黃吩咐少年取毒品,最後卧底將二人拘捕。
黃與少年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販毒罪,後來法官以二十四個月為判刑起點,因黃認罪減刑至十六個月,考慮他利用未成年人販毒,再加刑百分之七十五,判監二十八個月。
不過,上訴庭昨認為原審法官沒有強烈理由,要視本案如有十倍搖頭丸,遂改以六個月為判刑起點,指百分之七十五加刑量應用於更嚴重案件,遂將加刑量定於百分之五十。
案件編號:CACC225/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