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 吳靄儀
政府及極左派支持者集中火力攻擊原則上反對二十三條立法及認為二十三條應整條刪除的人,原因是他們對反對政府立法建議的人士所提出的實質批評及質疑無法回答。策略上只好避重就輕,躲在「愛國就必須立法」論的背後。
事實上,要是政府提出的立法建議清清楚楚集中改革法律,一面刪掉過時的苛法,一面更明確有力地保障人權,難道香港市民及國際輿論仍會滿腹憂疑,激烈反對?縱有反對的聲音,也絕不可能引起這麼沉雄廣闊的共鳴。
所以關注組第一呼籲政府接納以下基本原則:
‧給予公眾充份的討論時間及空間;
‧發表白紙草案公布細節條文,作第二輪公眾諮詢;
‧為保障個人權利及自由,將立法減至最低限度;
‧明文保障人民有反對政府的正當權利。
上述最後的一點值得強調。素來與中國大陸、台灣、新加坡等地區比較,香港的特色是有很大的自由空間,人人都可以批評、甚至攻擊特區或中央政府,發表任何政治立場和言論,結社、集會及採取任何和平手段推廣這些立場,搜集、研究、發布不利政府政策的資料和論據,而絲毫毋須害怕會受到干預,甚至失去自由。這是民主社會與專制社會最大的分別。任何危害香港這個特色的立法,都會動搖香港繁榮穩定的根基。
我們更呼籲政府必須:
‧清晰精確界定罪行,以防濫用;
‧刪除「威脅使用武力」、「嚴重非法手段」、「抗拒中央政府行使主權」等空泛詞語。
政府及支持者的一個口號是立法保護國家安全,天經地義。可是,諮詢文件的建議並非保護國家安全,而是保護現今政權的鞏固。令人受到法律制裁的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而是威脅當前執政者威信和權力的穩固的行為。
以刑責壓抑挑戰者的法律,是阻礙社會進步的法律,也就是違反國家根本利益的法律,絕對不能接受。
所以關注組呼籲政府必須按照正確的精神目標,對待每一項立法建議。具體而言,我們認為必須作以下修改:
叛國:將叛國罪清楚界定為在已宣戰、或宣布公開敵對狀況之下,作出某些具體的行為。刪除「隱匿叛國」罪。
分裂國家:將分裂國家罪清楚界定為在已宣布是分裂狀況之下,作出某些具體行為。
政府的建議所用的詞句如「發動戰爭」、「把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份從主權中分離出去」、「抗拒行使主權」等等,極其空泛,令人民惶惶恐恐,不知幾時會犯了這些彌天大罪。若法例條文訂明這些罪行只會在當局宣布與某國開戰或敵對、或台灣也好、西藏也好,已在分裂國家狀況之中之後才適用,那麼市民平時就不用掛心。
顛覆:必須限於使用武力以推翻中央政府。
煽動叛亂:必須限於針對「叛亂」的煽動,即是煽動他人對中央政府進行武裝的叛逆和動亂,才可入罪。
禁制組織:禁制任何組織,必須視乎該組織的犯罪行為,不能基於它與內地組織的關係,更不應有中央啟動、特區行動的法定機制。
以上幾項,清楚界定目標和手段的不同。民主社會,推翻當今政府、「廢除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等等政治目標,是受保障的公民權利。法律制裁的只限於手段,例如使用暴力。至於甚麼屬違法手段,則必須清楚界定。
由於「煽動」顯然涉及言論,法律所禁制的必須符合為防範叛亂有必要禁制的準繩。採用《約翰內斯堡原則》,是最有效的做法。
國家機密:在內地對顛覆和竊取國家機密的嚴厲態度的陰影下,《官方機密條例》的內容與執行,對新聞及資訊自由已構成重大威脅。政府進一步訂立「未經授權披露」新罪行、「中央與政區關係」的受保護資料新類別的建議必須刪除。同時更要藉立法機會,收窄現時的受保護資料的範圍,加入「公眾利益」及「已可從公開渠道獲得」的辯護理由。
在過去幾個月,在討論二十三條立法及抵禦損害香港的立法的過程中,我接觸到各行各業各階層種族宗教的朋友。我們對香港、對人權自由、民主法治、對中國的前途有共同的熱誠,甘心情願分擔義務,共同爭取。有些人問:立法勢在必行,你們可以爭取到甚麼?
我個人深信,不爭取就不會成功,為正義而付出的努力是永遠不會白費的。六萬市民有這樣的信念與堅持,我們當不會感到孤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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