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着《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的問題,昨天再有數以萬計的市民參與大型的政治集會,不過這一次集會的目標是支持立法的。我們雖然不贊成在現時缺乏足夠保障、缺乏足夠制衡的情況下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但我們對於有市民支持立法並不是感到奇怪,香港畢竟是個多元化及開放的社會,各種不同的意見、政見都是存在的。然而這樣的集會或政府的解釋並不能消除市民的憂慮,也無助減少市民對立法的不安。
昨天的集會提出「國家安全人人有責」的口號,認為支持立法是公民的義務及責任。從表面上看,這樣的說法好像很合理、也好像很有說服力;然而在現代自由開放的社會來說卻並非如此簡單。首先應該看到,國家並不是凌駕人民之上的「抽象概念」,也不是人民必須頂禮朝拜的「聖物」;相反,人民才是國家的主體、促進人民的福祉才是國家存在的意義,因此保障國家安全最根本的意義就是要保障人民的安全、人民的權利及自由不受侵損;若果所謂保障國家安全是要拿人民的權利開刀、是要拿人民的自由當犧牲品,那這樣的國家安全、這樣的國家安全立法不僅並非人人有責,而是人人都該反對。試想想,沒有人民,哪有國家呢?
而且即使真的有合理及必要的理由要為國家安全立法,整個立法過程、整個立法的決定也不應、也不能由政府或少數當權的政黨包辦,而是該讓市民有最廣泛的參與,而是該讓市民有最仔細的討論。只有這樣才能確保所訂立的國家安全法例不會淪為當權者或某些政黨的工具,只有這樣才能盡量避免訂立的法例損害人民的自由及權利。
可昨天舉辦集會的團體及特區政府都反對推出白紙草案再諮詢公眾,這怎麼能達到最廣泛諮詢市民、怎麼能讓市民對有關立法作最仔細的討論呢?而在沒有充份諮詢、沒有充份討論的情況下,市民根本沒法負起參與立法、監督立法的責任,而支持立法團體所提的「國家安全人人有責」口號不是變成一句空話嗎?
我們認為,支持立法的團體當然有權利及自由舉行集會支持《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但我們更相信,市民有必要提出對二十三條的憂慮及不安,因為按政府的立法建議立法後,將只有像昨天那樣支持當權者、支持政府的活動才能舉行,反對的聲音、反對的集會都將失去存在的空間。面對這樣的威脅,市民怎能再不吭一聲呢?
(圖)在昨天維園的集會上,有人提出「國家安全人人有責」的口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