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 告 - 吳靄儀

警 告 - 吳靄儀

十二月十五日反對二十三條立法大遊行,人數遠遠超過了發起組織估計的五千人,警方於是警告李卓人要遵守法律,不但當場口頭警告,還要事後書面警告。
為甚麼溫良的警員要警告李卓人?為甚麼指責他不守法?是不是警方支持二十三條立法,所以威脅反對人士及團體,使他們不敢參加遊行?不是的,問題是出在惡法。
《公安條例》訂明,超過三十人的遊行,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通知警方,待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警方的「不反對」可以是有條件的,如果遊行違反了這些條件,就會變成非法遊行,主辦者及參加者都屬犯罪。
通常,主辦人向警方發出通知書時,要向警方說明遊行路線、人數等具體細節,而警方的「不反對通知書」,就會把這些具體的細節列為條件,一旦違反,即屬犯法,警方有權提出起訴。
李卓人的通知書自然提到預計遊行人數是五千人,這個預計循例變成「不反對」的條件。六萬人上街,自然違反條件,法律上,自然李卓人有被檢控之虞。可能警方同情遊行人士,可能警方不同情,但有甚麼選擇?違法就要受到警告,甚至有些人認為,有證據就要起訴。
警方有權事先知道遊行會有多少人,以便調派人手維持秩序,這是合理的,不合理的是將預計變成條件,而訂立法例把失去預算變成罪行。有人認為,法例設立有上訴機制,不同意任何條件,大可上訴。但這說不通,別說現實條件往往時間上不容許,即使可上訴而不訴,定罪的原因也是將失預算視為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