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四名男子疑協助走私電器零件,被法庭裁定意圖輸出未列有艙單貨物罪名成立,被判入獄或勞教所,及後卻發現中文譯本的控罪書「打漏字」,根本沒有「協助他人」的重要字眼,與英文版大有出入,遂提出上訴。律政司代表昨承認本案在技術上犯錯,法官判四人上訴得直,當庭釋放,毋須重審。
律政司發言人承認,警方將第一份控罪書的草案交予律政司時已出現問題,而律政司的檢控人員留意不到出錯。發言人表示,將來會提醒檢控人員留意控罪書中、英文版本的一致性。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韋毅志指出,原審外籍裁判官是按控罪書的英文版,裁定四名上訴人意圖協助他人未有艙單而輸出貨物的罪名成立,違反《進出口條例》第十八條A,但現時控罪書中文版的罪行,是指四名上訴人輸出未列艙單貨物,違反《進出口條例》第十八條,兩者實有差異。由於控罪書基本上出錯,故裁定上訴得直。
上訴人分別:黃恩照(三十八歲),黃恩洪(三十三歲),鄭帶福(三十二歲)及鄭民輝(十九歲),首三人被判囚九個月,第四上訴人則判入勞教所。
按控罪書英文版,正確譯本應指四名上訴人於去年二月九日,在長洲以南水域,於機動貨船上,明知而處理一百七十五箱電子零件,意圖協助他人未有艙單而輸出該貨物。然而,現時問題控罪書中文譯本卻沒有「協助他人」的字眼,而法庭繙譯員向上訴人以廣東話宣讀控罪詳情時,也是根據控罪書中文版。
案件編號:HCMA13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