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一戳破支持立法歪理

逐一戳破支持立法歪理

特區政府就二十三條立法的諮詢文件,掀起了一場激烈無比的公眾辯論,過程中很多地方值得政府吸取教訓。
九月底十月初,公眾反應淡漠。九月十日《文匯報》發表調查結果,四成二人贊成現在是立法時機,三成六人反對。十二月十三日,香港過渡研究計劃公布的調查結果,五成四人反對現階段立法,一成九人支持。七成人支持以白紙草案作進一步諮詢。十二月十五日,六萬市民上街遊行,反對立法。

立法會議員 吳靄儀

扭轉局勢的一大因素是政府官員的硬銷及面對質疑的傲慢態度,及極左派支持者惹人反感的言論,引起市民的疑慮。主力推銷的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民望從問責局長之中佔第二位的高峯跌至第九位,就是有力的證明。
然而六萬人上街、六成以上的受訪者表示對言論自由、組織政治活動的自由、新聞自由及監察政府的自由感到憂慮,卻不是純為政府推銷策略錯誤所致,而是市民警覺提高,留心建議的內容,就對政府官員所作的回應愈來愈不滿。
另方面,支持者提出的立法理據極其薄弱。重複又重複的不外以下幾點:

不是理據是威脅
一)「容許香港特區自行立法是中央當局的特殊體恤和信任,特區若不當即自行立法,只會令中央向香港實施內地法律」──這是威脅,不是理據。規定特區「自行立法」的第二十三條是《基本法》一部份;《基本法》是全國人大頒布的法律,除非先修改二十三條,否則這等於說中央當局違反《基本法》,這是毫無根據的。
二)「任何國家都有法律維護國家安全」──但任何尊崇法治的國家都須依照合理程序,在得到人民支持下通過符合人權要求的法律,而不能以國家安全為名就通過任何政府要通過的法律。
三)「政府的立法建議不會損害人權,因為人權已在《基本法》第二十七條、三十九條等條文之下得到保障,任何立法均不能與之相牴觸」──如果這個理論成立,那麼律政司、立法會就完全不必操心審查任何立法會違反人權,因為根據定義,任何違反人權的立法,最後會被法庭宣告無效。

四)「特區成立已五年多,二十三條立法不能再拖,應盡快立法」──問題根本不是甚麼時候開始探討立法,而是甚麼時候開始也好,都不應預設通過限期,要每一個階段圓滿完成,才進入下一個階段。事實上,拖延的不是批評政府建議的人士,而是特區政府。民主派人士,包括我在內,早在九七年已勸喻政府將二十三條立法的研究探討,交由獨立專業及廣泛諮詢公眾的法律改革委員會負責,但特區政府捨此正途,反交給保安局處理,秘密進行、秘密研究、秘密與內地部門諮詢、秘密炮製諮詢文件,然後一經公開,馬上立下通過法例的限期,即使絕大多數人的共識是諮詢文件中的立法建議措詞廣泛含糊,也堅拒發表白紙草案作第二輪公眾諮詢。
五)「政府應盡快提交藍紙草案,因為藍紙草案同樣可以修改,但白紙草案表示可以立法也可以不立法,不能顯示政府立法的決心」──白紙草案諮詢的對象是廣大市民,是政府諮詢市民的一部份;藍紙草案表示政府已完成了諮詢,正式提交立法會審議通過。立法會有自主權作進一步諮詢或補充諮詢,但不等於政府可以不作充份諮詢而倚賴立法會代為履行責任。
經廣泛諮詢而後決定應否在現階段立法,是負責任的政府的原則;作虛有其名的諮詢,但不管民意如何也一意孤行,是獨裁者的手法。
六「國家安全法是預防性法律,過去沒有出現問題不等於不需要立法」──但清楚顯示沒有急切理由,要不顧一切通過不完善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