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行政院昨通過《政治獻金管理條例草案》,規定擬參選總統、立委、縣市長等公職人士,不得收取來自中國大陸、港澳地區的政治獻金,違者最高可判監五年。
該條例並沒限制擬參選總統、縣市長、立委人士收取政治獻金的總額,但明令參選人及政黨不得接受中國大陸、港澳地區或外國的獻金;而長期虧損的公司、公益團體也不得向參選人捐獻資金。
條例規定,收取大陸、港澳及外國政治獻金的參選人,因為情節嚴重,可處刑五年以下。
其他違例者,除沒收相關獻金外,還將處以等額罰款。條例還規定,個人每年捐給參選人的最高限額為二萬元新台幣(約五千港元),公司限額為二百萬(約五十萬港元)。
行政院長游錫堃表示,這是陽光法案非常重要的一環,立法院通過後,將使各政黨的資金更透明,對去除金權政治、推動廉政有極大作用。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