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通過 租務新條例<br>租客欠租15日業主可收樓

立法會通過 租務新條例
租客欠租15日業主可收樓

【本報訊】立法會三讀通過《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增加業主對付惡租霸的權力,包括欠租超過十五日,業主便可取消租約,向法庭申請收樓;當法庭頒發收樓令後,租客超過七日仍未交還欠租,業主便可收樓。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認為法例已可阻嚇「租霸」問題。

商談續約減至三月
新修訂條例又包括,業主與租客須於租約期滿前半年商談續約的規定,減至三個月,以及法庭頒發收樓令後,租客清還欠租的限期由二十八日縮減至七日,逾期業主便可收樓;法例也規定,如果租客將單位用作非法或不道德用途,又或在單位進行結構性改動,或者對業主造成不必要騷擾,業主都有權收回單位。修訂法例也有加強租客保障,若業主或其代理人侵擾租客,以及非法將租客迫遷,初犯可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一年,重犯最高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三年。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昨於立法會會議上說,相信這些規定可阻嚇租客欠租問題,並承諾政府會立即全面檢討該條已過時的條例,明年向立法會提交建議的修例。
但議員陳偉業指出,修例仍未能杜絕租霸問題,因警方不會視有關行為作刑事罪處理。
一直靠收租維生的六十九歲韋先生,三年前將位於北角一個五百平方呎的唐樓單位,以月租六千元租予一家五口,但租客在入伙幾個月後,以單位的天花板漏水為由拒絕交租,一直拖欠四個月租金。其後韋先生向法庭申請頒令收樓,但收樓時發現單位多處牆壁被破壞,他向警方投訴,但不獲受理,他並曾委收數公司代為追收欠租,但至今仍未能追回二萬多元的欠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