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政治及行政學系教授 戴大為
‧即使最自由民主的國家,也有法例防止及懲處威脅國家安全的行為;
‧諮詢文件建議的立法大致與這些國家相同,甚至更寬鬆。
‧國家機密:外國司法管轄區重視保護公眾的知情權。美國最高法院在五角大樓洩密案中,認為保護機密的責任在於政府官員,法庭拒絕在官員沒有做到保密的時候,轉為對傳媒施加任何禁制。其他地區亦強調傳媒擁有公眾利益作免責辯護,但諮詢文件剛好相反,不但將禁制加於傳媒,而且缺乏免責辯護。
‧煽動叛亂:《約翰內斯堡原則》及美國法例規定,涉及煽動罪行的指控須證明有「具體和實在」的危險,訂明發表言論的人須意圖即時導致非法行為,而這非法行為很有可能發生,才構成煽動叛亂罪。
‧法庭的角色:美國「水門事件」的多次檢控中,當地最高法院拒絕政府以保護機密資料為理由,不讓法庭審查某些檢控證據。公眾一向尊重司法機關有權審查任何政府行為或決定,即使有關行為涉及國家安全。當地的司法部副部長向法庭提出要求:「由於涉及機密資料,處理這宗案件的程序應可以跟一般的法庭程序不同」,但被法庭拒絕。較有可能接受行政機關這類要求的,是在獨裁管治之下的國家的法庭。
‧警權:美國憲法清楚訂明入屋搜查令的必須,這是基於「每個人的人身、家宅、金錢和財產均受保障」。普通法一向實施這個保障。如果美國的執法人員可以到法院申請搜查令,為何香港就不可以?
‧叛國罪的適用範圍:將叛國罪應用於擁有雙重國籍的人可能導致的問題,已廣為人知。一名日籍美國人在第二次大戰期間在日本看管美國囚犯,後來被控以叛國罪並遭處決。這個案正好反映將叛國罪的適用範圍過度廣闊是多麼危險。令叛國罪適用於在港及香港以外的外國人,實在過於廣泛。特別值得注意的是,中國法律的背叛國家罪的適用範圍只限於中國公民。
‧含糊不清:外國做法慣常拒絕接受以含糊及過於廣泛的立法限制言論自由,這些法例不但威脅言論自由,更會損害法治。法例必須寫得清楚明白,令每個人都明白甚麼是法律禁制的行為,甚麼不受法律禁制。只承諾不會檢控,並不符合法治精神。
‧分裂國家:很多外國司法管轄區都保障在合乎憲法程序下進行,把國家一部份分離獨立的權利。加拿大魁北克省每隔一段時間便會就其獨立問題舉行全民投票。諮詢文件建議將管有或出版有關分裂國家的刊物也納入受禁制的範圍,也會陷入因為過於含糊和廣泛而使人難明禁止的界線的弊端。
‧收窄竊取國家機密立法的範圍至主要規限公務人員的披露,及加入公眾利益和披露的資料已經可從公開途徑得到,作為免責辯護。
‧收窄煽動叛亂罪的定義,訂明構成這罪行須包括意圖和可能即時引發非法行為。
‧確保法庭有完整的司法權審訊政府基於某項行為會危害國家安全的事實和法律論點。
‧中央政府基於國家安全理由而禁制某個組織的決定或證明書,不應給予任何特殊法律效力約束法庭如何界定任何組織在香港是否應被禁制。
‧取消擴闊警方入屋搜查權力的建議。
‧收窄叛國罪的適用範圍,不應包括在港的非永久性居民或在外地居住的香港永久性居民。
‧收窄分裂國家的定義至只涉直接和知情情況下參與分裂國家的暴力行為。
‧消除任何含糊和範圍過寬的建議。
‧發表白紙草案作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