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盟秘書長、立法會議員李卓人批評勞工處對於處理僱員遭僱主拖欠薪金之投訴,「只調解,唔執法」,令僱主鑽此漏洞,在調解過程中不斷拖延,「一拖拖幾年都冇佢符」,而且往往最終要僱員自行循民事訴訟追討,費時失事,浪費資源,他認為,勞工處必須切實執法,刑事檢控違例僱主,以收阻嚇作用,更要成立審裁處,盡快處理此類投訴,而毋須被拖欠薪金的僱員要循法律訴訟追討,費時失事。
根據《僱傭補償條例》,僱員因工受傷而引致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僱主須於正常發薪日期向受傷僱員支付相等於月薪五分之四的工傷病假薪金,違例僱主一經法庭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僱員工傷期間,最多可獲兩年有薪病假,之後如仍有需要,須向法庭申請延長,但不可超過一年;工傷病假結束後,勞工處會安排判傷,按其喪失工作能力的程度,裁定僱主須向員工作出賠償之金額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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