藉戰爭之名幹骯髒事

藉戰爭之名幹骯髒事

美國政府授權中央情報局可捉可殺恐怖分子已非一日之事,但擬定目標名單卻迹近有預謀的暗殺。究竟福特時代頒下的禁止暗殺行政命令,是否已名存實亡?
合法殺人與非法暗殺的區別,在於如何界定目標恐怖分子的性質──國際法中有一條原則,若屬「敵方戰鬥人員」可隨時在軍事行動中殺掉,但若是罪犯卻屬於「非國家人員」,只能用刑事法懲處,不能亂殺。
美國既已宣布進行「反恐戰」,將行動定性為「戰爭」,恐怖分子就是「敵方戰鬥人員」了,美國官員的推論沒有胡說。

「行動前由誰看證據?」
但正如耶魯大學國際法教授高洪柱說:「問題是,有何事實證明他們對我們有戰爭意圖?採取行動之前是由誰看證據?」
對於前一個問題,美國是當自己說了就算;而對於後者,現在中央情報局差不多一手包辦提證、法官和行刑官角色。美國或可在法理上自圓其說,卻令自己和恐怖分子同化,藉戰爭之名幹骯髒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