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四十四歲無業漢涉嫌五年內多次強迫現年十六歲女兒性交,在高等法院被控亂倫及非禮等三罪受審。
陪審團退庭商議一晚後,已裁定被告其中亂倫及非禮兩罪罪脫,但其餘一項亂倫罪,陪審團退庭逾十多小時後,仍然未能作出裁決,法官賴磐德昨決定解散陪審團,將案件發還重審,押後至周一再在高院排期聆訊,被告准以三千元保釋,但不得騷擾妻女。
四十四歲被告原被控兩項亂倫及一項非禮罪,控方案情指九七年起,被告開始性侵犯當時年僅十一歲的女兒,每星期迫她性交兩至三次,至後來女事主有月事,才減少至每月數次。
女事主一直啞忍,至今年搬離寓所後,事件才由社工揭發。
案件編號:HCCC3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