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集團(373)前主席李明治與政府纏訟10年,知情人士指政府耗費超過1億元,如果計入其間政府各部門及監管機構的人力物力支出,更會是天文數字。
本報昨日曾查詢律政署聯合集團案耗費多少公帑,但發言人未能回覆。政府只曾兩度公布與聯集有關的費用,第一次是公布委任獨立調查員調查聯集案,共花去4647.8萬元。另外,政府在今年10月回覆立法會議員有關外判案耗費時,透露在上一財政年度(02年3月底止),為處理聯合集團案,需外聘9人,花費1260萬元。
一名熟悉是次案件的知情人士稱,政府的花費肯定遠超5908萬元,因為上述金額未包括4月至今的外判律師費、律政署本身人員開支,以及李明治肯定會申請要求政府支付其律師費,估計約為3500萬元,所以是次開支肯定遠超1億元。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昨日表示,「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可望於明年4月1日啟用。有評論認為這個審裁處可以減少類似案件在法院內纏訟的時間及金錢。
李明治案的原由,是聯合集團及聯合東榮於90年8月分別配售3.2億股及1.28億股,通告稱是配售予獨立第三者聯集行使聯合地產認股證。其後,財政司於92年8月委任獨立調查員進行調查,並於93年9月公布報告,指聯集董事從事不當及損害小股東利益行為,並交商業罪案調查科跟進。
然而「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只是處理市場失當行為的「民事制度」,類似李明治案涉及刑事成份,商罪科須介入調查,所以政府如要「打老虎」,最終仍要對簿公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