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人民哪有國家

沒有人民哪有國家

一個寒冷且下雨的星期天,餓着肚子,站在旺角街頭派單張。為了甚麼?別無其他,只因我熱愛香港,希望能為香港的民主發展盡一點綿力。可惜單憑一股熱愛,並不能改變令人痛心的事實。吳靄儀問我:「為甚麼有權的總是不講道理,講道理的總是沒有權?」瑟縮之餘,我一時無言以對。

資深大律師 湯家驊

事後仔細一想,其實答案顯而易見。權力所引致的思想腐敗遠遠較金錢引致的腐敗更可怕。很多當權的執政者,往往因懼怕喪失權勢而以種種手法或理論去防止權力中心的轉移。君主制度下的封建思想就是因此而起。所謂一國之君,一家之主的地位都是不容侵犯的。甚麼「沒有國、哪有家?」的論調,出發點都是要鞏固執政者的權力,箇中破綻,在人權日辯論比賽時被一位十多歲的中學生一語道破,她說:「沒有人民,哪有國家?」說得好!這種破舊立新的精神博得全場掌聲。香港有這樣的未來主人翁,前途仍是光明的。其實民族、國家與政府三者之間有很大分別。民族、國家不可以改變,政府的成立及延續,卻一定要得到廣泛人民的支持。這點道理,中學生也明白。

爭取民主人權
甚麼是民主?民主的真諦是人人平等,以民為主。最近有人說,特區不是一個主權國家,談不上民主。這種說法曲解了民主的真正意義。在現代社會裏,民主的意識隨處可見。
大律師公會執委希望改變過時的防止宣傳條例,但亦要尊重大多數會員一人一票的決定。《律政師與陳華》一案,證明了選村代表亦需與民主原則相符。終審法院在判詞中指出,選舉制度必須留意所涉及的政事本質、參與的權利和機會的本質及限制的理由,在某時間內被認為是合理的,可能在其他時間變得不合理。由法規訂定的村代表是代表全村及跨越鄉村層面的角色,因此非原居民不能參選的限制是不合理的,亦與《人權法》相牴觸。
在現代文明社會裏,民主訴求是基本人權之一。壓制民主,即是壓制人權。《基本法》第三十九條所保障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就有這樣的規定:「每一個公民,不受任何區別,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

(甲)直接或經由自由選舉之代表參與政事;
(乙)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發行之,以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
(丙)以一般平等之條件,服社會公職。」
這些基本人權亦受到國家憲法的確認和尊重。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一個真正尊重人權的社會一定要有民主。有了民主,權力的轉移,才會符合大多數人的意願。講道理的人得到大多數人的信任,才有資格擁有統治人民的權力。在一個還背着封建思想包袱的社會裏,民主與人權都是要爭取的。相信很多人仍記得國歌的第一句是這樣的:「起來!不願做奴隸的人們!」不論這歌曲是否含有「顛覆」成份,它的意念倒頗有啟發性。吳靄儀,你問題的答案是否就在這裏?
(以上全屬筆者的私人意見,並不代表大律師公會的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