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律政司的外判大律師,在上訴庭審理一宗居留權案件時,白紙黑字質疑終審法院較早時對同類型案件的裁決未必正確,更表明律政司可以向人大常委會尋求釋法。上訴法院昨在裁定律政司敗訴的判詞中,斥責律政司不尊重終審法院判決;法律界人士更憂慮律政司將人大釋法視為上訴途徑,輸打贏要。 記者:梁偉強
【本報訊】本身為資深大律師的立法會議員余若薇認為,今次事件反映律政司不尊重法治,釋法陰影並非誇大。她說:「以前政府話人大釋法好罕有,但𠵱家傾向不滿終審法院判決,就想到釋法,當為上訴途徑。」
律政司昨晚為此風波解話,發表聲明說「極度尊重」終審法院的判決及致力維護法治精神,並透露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已向首席法官李國能致歉。
「任何理解以為終審法院的判決不被承認或尊重,都是完全無意引起的,律政司對此表示遺憾。」
對於律政司代表在上訴聆訊中,不排除人大釋法的可能性,發言人指代表律師出於慎重,並非按律政司指示而說,律政司也不會就今次案件要求人大釋法。
今次風波源於一宗居留權案件。事源上訴人劉芳於九五年持單程證來港,被入境處揭發單程證靠訛騙得來,她於九九年九月返內地,一個月後返港時,遭入境處拒絕入境、羈留及下令遣返。
入境處的立場是,根據《入境條例》第十一條十款,劉於九九年九月離港時,她獲准逗留的批准,便自動失效,而且她是靠訛騙才獲准逗留至○五年,故其批准亦屬無效。
劉芳指《基本法》第三十一條,保障她的出入境自由,申請司法覆核,但在原訟庭敗訴,她再向上訴庭上訴,聆訊一直拖延,目的是等候GurungKeshBahadur起訴入境事務處處長一案的終審法院判決。
Bahadur一案亦是關乎《基本法》第三十一條及有關的入境法例,今年七月終審法院裁定九七年《基本法》生效後,《入境條例》第十一條十款,便牴觸《基本法》第三十一條,不論對永久或非永久居民,均不適用。
由於終審法院的判決對劉芳有利,劉的律師致函代表入境處的律政司,邀請律政司「和解」,但律政司覆函指,本案有別終審法院一案,可提出另一論點爭拗。
律政司又在信中說:「此信不可被視為(律政司)明確或暗裏承認,終審法院已就(基本法)第三十一條的範圍及效果,作出正確的判決。」在上訴聆訊時,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馬思能,就信件解釋時,亦表示判決可提交人大釋法,但馬思能並沒有明確表示會不會把案件交人大釋法。
上訴庭副庭長羅傑志昨在判詞中指出,劉芳獲入境處批准留港,儘管有期限,仍應視為非永久居民,可獲《基本法》保障,直至她失去該身份為止,而自Bahadur一案,法律已清晰不過。
副庭長又指覆函顯示律政司毫不尊重終審法院的判決,而法官胡國興亦認為,若沒提請人大釋法,公然指終審法院判決不是最終判決,都是不對的。
案件編號:CACV287/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