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大律師 余若薇
‧保安局局長可在下列的情況下禁制組織:
該組織的目的包括叛國、煽動叛亂或竊取國家機密;該組織已經作出,或正企圖作出叛國、煽動叛亂或竊取國家機密罪的行為;該組織從屬於某個被中央機關根據國家法律,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理由取締的內地組織。
‧特區政府應依靠中央機關作出決定,以界定某內地組織是否涉及危害國家安全。
‧中央政府正式知會特區已因國家安全理由而禁制某內地組織,可作事實的「最終證明」。
‧任何組織與被禁制組織有聯繫,可被禁止運作。「聯繫」的定義包括提供任何形式財政上的資助,如貸款或捐款。
‧上訴程序分為兩個層次。有關事實的論點可向一獨立(由行政長官委任)的審裁處提出上訴;有關法律的論點可向法院提出上訴。
‧這是諮詢文件當中最危險的建議,若付諸實施勢將危害「一國兩制」。
‧假若某內地組織根據內地法律被取締,特區政府可以此為基礎,考慮禁制在香港從屬的組織。
‧內地有關「國家安全」的法例非常寬闊,包括國家或政府的「穩定」或「利益」,例如披露有關國家經濟的資料可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當局亦可以相同理由限制宗教自由。
‧建議恍如一道橋樑,將內地法律延伸至香港。當中央政府以國家安全理由取締某組織,很難預期特區政府與香港法院可持有不同意見。
‧建議超逾《基本法》23條範圍,23條只提及規管外國政治性組織。
‧禁制不但基於非法行為,而是基於「聯繫」。當一個組織受到禁制,其他與之有「聯繫」組織或成員,即使未有從事任何非法活動亦受株連,這點與《基本法》保障結社自由原則背道而馳。
‧建議中「組織」定義十分廣闊,只要兩人或以上具相同目的便可被視為「組織」,毋須存在組織架構。
‧某組織一旦被禁制後果可以很嚴重。政府建議在調查23條罪行時,擴大警方入屋搜查以及調查疑人銀行戶口的權力,連同其他監控措施,被禁制組織及其成員私隱難免受到侵犯。
‧建議中上訴機制,剝奪了香港法院就事實論點的上訴權力。
法院可以保障市民嗎?
‧政府強調香港法院會依法保障市民,我們毋須害怕23條立法。
我們關注:
‧立法本身已具阻嚇作用或寒蟬效應。正如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形容,這類法律猶如「懸在頭上的一把刀」。
‧法律程序往往昂貴而冗長。試問有誰願意接受調查、起訴及審訊?即使最後獲判無罪,所承受的損失已無法彌補。
‧無論法例內容如何不公平、嚴苛與寬闊,法院必須依法辦事。
‧就審理涉及「國家安全」事宜,香港法院可能受到束縛。根據《基本法》第19條,香港法院就有關「國家行為」或國防事務沒有司法管轄權。政府未有保證有關23條罪行不屬於「國家行為」或國防事務範圍,只由香港法院審理。
‧香港法院的自主權可能因人大釋法受到進一步掣肘。同樣,政府當局未能保證不會就23條尋求大大釋法。
‧正如之前所述,諮詢文件建議擴大警方調查權力,可毋須法院手令入屋搜查。
‧諮詢文件建議基於保密理由,日後部份或全部聆訊可能閉門進行。
我們爭取:
‧23條立法條文必須清晰,管制範圍只能是「必不可少」。
‧應撤銷整個禁制組織機制。政府應依據某組織是否從事非法行為作為取締準則。事實上,現行《社團條例》已賦予政府足夠權力禁制非法組織。
‧有關「國家安全」應根據香港法例定義,僅指「領土完整」及「國家主權」。
‧維護基本公民自由包括結社及宗教自由等。
‧現有警方調查權力已足夠,並無進一步擴大的需要。
‧政府應提交白紙草案,就23條立法的具體條文諮詢公眾。
23條7宗罪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