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港台的「政黨論壇」上,有人質疑法院的保障是否足夠,因為基本法二十三條的解釋權最終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政府發言人說,根據二十三條的立法是本地立的法,不會由人大常委會解釋。
這是亂以他言:香港法例當然不是由人大解釋,但香港法例是否牴觸基本法條文卻涉及基本法條文的解釋。居留權的人大釋法,就是以人大的解釋二十二及二十四條,推翻終審法院對《入境條例》有關永久居民是否違憲的裁決。
於是我問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政府會不會承諾,不會就基本法二十三條,或二十三條與二十七條(保障言論及其他自由)、三十九條(保障國際人權及勞工權利之下的權利)的關係,向人大常委會要求解釋。
第一次追問,律政司的官員搶過來回答,迴避承諾的問題。第二次追問,局長仍是迴避問題;第三次追問,承諾不承諾?局長以這是「假設性」問題拒絕作答。簡單一句:政府拒絕承諾不會就二十三條或二十三條與其他條文的關係要求人大釋法。有力地證明了提出質疑的人的擔心絕對有理據。問題是,假如對政府最終可能尋求人大釋法推翻終院裁決的擔心是成立的話,依靠法院的保障便成鏡花水月。
在早一天的另一個論壇上,有人以同一個問題問律政專員區義國,區義國當時的回答是:二十三條自行立法後,便是本地立法,毋須直接解釋二十三條。我當場表示,若將來二十三條出問題,希望特區政府記得區義國所說的話。余若薇沒有我樂觀;她指出,在居留權案上,政府不是承諾過不要求人大釋法麼?後來還不是食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