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四旬婦隱瞞擁有物業,以失業為由申領綜援,成功取得一萬二千餘元,社署調查揭發,結果被判入獄一年。昨日,婦人上訴說,雖然她是註冊業主,可是父母出錢最多。但法官不為所動說:「呢個係重罰,但目前環境,有呢個需要,產生阻嚇作用。」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王見秋重申,綜援是公共資源,在政府財政緊絀的年代,尤其珍貴,不能被濫用。上訴人行為自私,令合資格及有需要人士利益受損,遂駁回上訴。
四十三歲上訴人尹少薇除自住油麻地物業外,在梅窩另有物業,但仍於九七年九月,隱瞞資料,向社署申領綜援。社署同年十一月至次年二月,分六次將一萬二千餘元,存入她的銀行戶口。最後她被裁定六項促致銀行記帳罪成立,入獄一年。
尹少薇自行上訴,聲稱她靠父母金錢幫助,先後購下一居屋單位及大嶼山的物業,後來她將居屋賣掉,本來打算將錢交還父母。適逢她因擅離職守被解僱,心灰意冷,為方便移民,遂將錢購下炮台街單位,而大嶼山物業亦一直沒轉名。
案件編號:HCMA973/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