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罪妨礙真相披露

國家機密罪妨礙真相披露

資深大律師 湯家驊

Ⅰ.政府的建議
‧保留現行的《官方機密條例》(第521章),但加入下述「改善」條文。
‧訂立一項新的受保護資料類別,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與特區之間的關係」。
‧訂立一項「未經授權和具損害性的披露受保護資料」的新罪行。
‧擴闊現行的《官方機密條例》(下稱「條例」)所指的「公務人員和政府承辦商」的定義,至適用於前任的公務人員和政府承辦商,以及特工和線人。
‧令條例適用於任何在香港特區以外的中國公民、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或公務人員。

Ⅱ.諮詢文件的弊病
‧《中國憲法》第35條以及《基本法》第27條和39條均保證言論和新聞自由。按照國際間確立的法律原則,除非非不得已基於國家利益,否則這些自由不應受到限制。因此,要對資料作出保護不應只單純基於資料的來源和獲取的途徑,而應是看某類資料會否真正損害國家安全。
‧現行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通過的《官方機密條例》包含若干保護有關英國政府資料的寬鬆條文,如果只簡單地將這些條文擴闊和變更至涵蓋中央政府,必會大大削弱香港特區的新聞自由,很多資料將會難以確定是否來自被禁制的來源。
‧更壞的情況是,現行條例將涉及保安及情報的資料界定為「受保護資料」,是根據資料的來源而非其性質,而損害性披露是指披露損害英國或香港政府的保安或情報部門的工作。如果在23條立法後,將現行條例中所指的保安或情報部門的資料,引用至涉及中央政府,「受保護資料」的範圍便會大大擴闊,甚至現時一些不被視為受保護的資料也會變成受保護,如近日有報道指,內地機關拘禁了披露內地愛滋病患者統計數字的人士,便是很好的例子。
‧新訂立的一項受保護資料類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與特區之間的關係」,定義含糊。究竟何謂「中央」?這是否包括全國人大代表?甚麼資料會被視為涉及「關係」的資料?含糊不清的定義將導致自我審查。
‧現行法例有關損害性披露「國際關係」的定義是指有關披露將危害英國或香港的利益。英國的利益會否因某項披露而被危害,需按普通法界定。再者,甚麼屬於英國的「利益」也較為公開和可在法庭爭訟。但在新法例下,對於何謂「中央」的利益,實在難以保證不會引用內地的概念來界定,而本地法院未必有權覆核。
‧新訂的「未經授權和具損害性的披露受保護資料」的罪行將妨礙把一些很容易得到甚至是正當地取得的資料,在符合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披露。
‧諮詢文件的建議將導致法例含糊、自我審查和隱瞞真相,如日後你將難以看到像「水門事件」或有關內地愛滋病蔓延情況的真實報道。

Ⅲ.我們爭取
‧政府發表白紙草案以進行真正的公眾諮詢。
‧從內容和性質而不是按資料的來源來清晰界定「受保護資料」的類別。
‧清晰界定「受保護資料」所指的國家機密是一經披露,將即時威脅國家安全的消息。
‧刪除「未經授權和損害性披露」的建議,因為有關的法例含糊將導致自我審查。
‧加入對新聞媒體自由的保障:
 (i)「受保護資料」不應包括:在公開來源可取得的資料,如互聯網內所載的資料;涉及政府機關一些非法或違憲行為的資料,因為《基本法》23條絕不應成為違法管治和包庇隱瞞的藉口及合法地取得及真誠地相信合乎公眾利益而披露的資料。
 (ii)保留所有控罪須在六個月內提出檢控的時限,以防「秋後算帳」;及
 (iii)一旦提出檢控,須先取得法庭許可才可繼續進行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