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專員區義國回應質詢,解釋特區政府在二十三條立法上事先諮詢中央,是為了避免將來通過的法例違反基本法而遭中央政府根據第十七條,將該項法例發回。
如果這是真正原因,那麼特區政府的做法,可謂辜負了制定第十七條的美意,破壞了十七條保障特區高度自治的作用。
基本法第十七條首先訂明香港特區享有立法權。接着規定,通過的法例只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備案不影響法例的生效。即是說,事先不需中央的指示,事後也不須中央批准。
最後,第十七條規劃出中央介入的唯一情況及程度:就是,若遇到任何特區訂立的法例與基本法的兩類條款任何一類不符合,即一.有關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二.有關中央與特區關係的條款,中央可將該項法例發回。但在決定是否不符合之前,必須徵詢基本法委員會。
介入的方式及程度只限於發回,中央不會修改;而發回的效果,只限於該項法例即時失效,而失效並無追溯力,除非香港法律另有規定。
由此可見,十七條的機制,目標就是要令特區毋須在立法事務上請示中央,發揮自行立法的高度自治,如果不符合上述兩類條款,人大常委會自會發回,發回之後,仍由特區自行決定如何處理。
事前諮詢,顯見有違原意。問中央甚麼?問有甚麼指示嗎?問我們打算如此這般立法中央有無意見嗎?中央有意見,特區能不接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