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昨天的文章,冒了小小的風險,因為暗示了司法人員可能貪污這個大不韙的課題。但無可爭議的是若然真的有這類事情發生,我們現時制度上的制衡,是在哪裏?
答案是沒有。當然若然有貪污的事件,涉及的人犯的罪更大,但有誰人可以否定這個可能性?又有誰人可以阻止小市民將一個可能性當做真正已經發生的事?事實上,街頭巷尾,網上的討論,作出武斷判斷的已經大有人在。
亦所以筆者認為律政司不作上訴,出爾反爾,是一個令裁判官及謝霆鋒都可能蒙不白之冤的決定。裁判司的理據,就算是頭頭是道,始終不為公眾所信服,亦不容易為法律界所認同,這一件案例所訂下的原則,相信不會被其他同類案件所依從,亦遲早會被更高級的法院所否定。謝霆鋒本人,更永難洗脫利用金錢作惡的壞人形象,這對他的傷害可能較入獄一段短時間更甚。
寫到這裏筆者又要重複一點原則,筆者沒有機會看到案件的原始資料,特別是感化官的專業報告,所以不是在作輿論審判說謝霆鋒有罪。只是,若然由高等法院覆核之後宣告裁判官的判斷正確,則公眾會信服,謝霆鋒也會安心。
要麼,律政司當初就頂着輿論,專業地判定裁判司正確。既然批評他錯誤,要求覆核,就預了覆核不成之時上訴,焉有如現時拖泥帶水。事件可能有餘波,霆鋒上訴,高院技術上雖然不能加刑,但若然批評裁判官的判刑太輕,則在檢控決策上表現無能的律政司,應負責辭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