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藝能界特別多人稱王,我們先後有K王之王、失戀王、新人王,還有好幾個官司王。
昨日瀏覽網站發現幾宗耐人尋味的官司:
1.美國一位科羅拉多州居民控告州政府規定選民要在選舉之前二十九天登記好選民資格,他認為截止日太早。
2.加拿大一位滑雪初哥控告他惠顧的滑雪用品公司沒有成功說服他在導師來臨前不要滑雪,累他受傷。
3.澳洲一名謀殺犯控告精神病院太早放他出院,引致他按捺不住自己的殺人衝動。
以上哪一宗民事官司你認為最值得打?民事官司通常只有兩種,一種為錢,一種為爭一口氣。總覺得為氣的官司即使贏了也是輸,要知打官司是一件非常疲累的事,要忍受得住精神壓力才是,否則爭氣變洩氣。
可是一般為氣打官司的人都會是認為公道自在法律,明明理由在我這一邊,為甚麼我要認錯?對方應該還我一個清白,如果要我認錯我便輸了名譽。以上所形容的心理造就了好多像「秋菊」的人。
一打起民事官司,輸家當然全輸,但勝方都輸了精力、時間,唯小贏家是敗方律師,大贏家則是勝方律師,因為無論結果,他們都贏了律師費,所以他們才是「官司王之王中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