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價 - 王岸然

我們的價 - 王岸然

筆者認為謝霆鋒案是一件極壞的先例,其結果對司法公義的侵害,比人大釋法、比二十三條立法、比公安條例,甚而比梁愛詩濫權放了胡仙,都不會輕到哪裏。
有一些類別的社會精英,例如法官、高官、學者,一般人對他們的良心與智慧有信心、有信任,但這些信心與信任不是盲目,所以當出現問題之時,就是考驗處理水平高下之刻。否則信心失去之時,就是對社會基石的重大衝擊。
謝霆鋒一案,公眾心中的疑問,是為何刑不上權貴?是因為謝的案情輕微,還是因為他的金錢,他的金錢不一定只是用在律師費,也一樣可以用在其他不言而喻,令他可以脫罪的地方。

讓筆者說得白一點,當然這完全是假設,在我們這個偉大的普通法下的簡易程序(由裁判官審判),審判過程之中,若要行賄,要出錢買通只是兩個人,一是裁判官本人,二是負責覆核案件的律政高官。
可能嗎?不可能嗎?
筆者記起二十多年前初做執法者之時,一位教官的一句教訓,「我們大家都有一個價,將這個價訂得很高很高就是了。」
筆者在10月18日的文章,要求由高等法院覆核裁判官的決定,就是希望公眾不會有這個司法制度是有價的猜想。律政司對裁判官的態度評語前後不一,前說他判刑太輕,有原則錯誤,現在說沒有問題,故作高深地說「量刑是一門藝術而非一門科學」。筆者要問藝術是有價還是無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