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為提高氣體用具的安全標準,政府由明年一月一日起,強制性規定所有入口、在本港製造或供應,以供本港使用的住宅式氣體用具,必須得到機電工程署氣體安全監督批准,並要附上一個「GU標誌」。首次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入獄一年,機電工程署提醒市民切勿進口或攜帶未經批准的用具來港。
機電工程署總工程師傅大品表示,現時已有超過三百七十七個用具型號獲批准,包括煮食爐及熱水爐等,佔市面上氣體用具型號的九成半。他承認,有部份產品因未符合品質管理而暫未能審批,但數量很少。至於在明年一月一日前已經安裝使用的氣體用具或重新安裝現有的氣體用具,則不受新規例影響。
此外,任何註冊氣體裝置技工不得安裝未經批准型號的住宅式氣體用具。如有牴觸有關規定,一經定罪可罰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