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福婦女權益會
對於今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發生的殺子自殺案,本會有以下質疑:事件中的父親曾有虐待妻兒紀錄,為何法庭仍將其子的暫託權交予當事人?社署需就暫託權提交報告予法庭考慮,同時亦有權申請頒令終止當事人的暫託權,事件中社署以甚麼準則判斷有虐待妻兒和多次意圖自殺甚至謀殺的施虐者適合照顧兒子?
本會在今年年初發生慈雲山家庭慘劇後,已撰文指出有關當局危機意識嚴重不足,並且倡導政府正視家庭暴力問題,怎知不到一年,又再在十一月二十四日發生施虐者殘殺子女然後自殺的慘劇。根據報道,該個案由社署負責,施虐者一直以來有虐妻、虐兒及虐待女友的紀錄,這樣的情況下社署竟仍讓他得到孩子的暫時管養權,實在匪夷所思!一個習慣以暴力處理問題的人,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及專業評估證明已經學懂新方法處理問題和情緒,根本不應相信他有能力自控,在面對問題時不再以暴力傷害他人或自己。作為專業的政府機構,社署竟然單憑幾句口頭承諾就推卸本身的責任,將孩子交給施虐者。
再者,案中爸爸情緒極不穩定,多次嘗試自殺的人愈大機會自殺,而曾嘗試謀殺的人有更大機會再犯。慘劇中當事人曾多次在面對問題時嘗試自殺甚至謀殺,而案發時他面對的還是老問題,因暴力傾向而失去兒子撫養權的危機顯而易見,壓力不斷遞增的情況下,社署究竟根據甚麼理由相信當事人能以新方法處理老問題,不再做出危害孩子安全的行為?
慘劇揭示社署根本沒有吸取教訓,處理家庭暴力個案依然錯漏百出,忽視兒童安全。社署直至現在都沒有就這次事件對公眾作出負責任的交代,如此草菅人命,本會感到非常震驚及憤怒!
家庭暴力絕不應掉以輕心,社署作為可申請法庭頒令的權力機構,又掌握實質的資源,有足夠權力能力保護被虐兒童及婦女,就應該有危機意識,落實「安全第一」原則。然而,從幾次倫常慘劇和本會部份會員的親身經驗中,一再反映社署很多時缺乏危機意識。以本會個案經驗所見,在辦理離婚手續期間及處理子女撫養權的過程中,往往是最高危的時間。社署應首先安排受虐者離開暴力處境,同時保障受虐者的私隱,以避免施虐者有騷擾被虐者的機會。
本會認為,這次慘劇反映的絕不是單一個案或個別社工的問題,而是社署處理家庭暴力個案的原則、態度及程序問題。近年來家庭暴力愈發嚴重,但在政府資源控制的大前提下,社署有關政策卻愈收愈緊,使許多亟需援助的個案得不到適切的援助。但有關當局為了眼前的資源而苟且從事的手法,變相將受害人摒於門外,無法根治家庭暴力,社會要負的代價只會更加沉重。還要再重演多少次慘劇,有關當局才會正視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