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中環五星級酒店麗嘉酒店的泊車員,駕駛酒店租用的平治房車外出買消夜時,撞癱年輕女會計。法庭裁定該泊車員擅離職守買消夜,故麗嘉酒店毋須就意外負責,近二千萬元賠償金全由負責汽車第三保的保險公司獨力支付。保險公司不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昨獲判勝訴,令麗嘉酒店須分擔巨額賠償。 記者:梁瑞珮
終審法院法官在判詞指出,答辯人麗嘉酒店的食堂於晚間很早便關門,酒店員工慣常外出買消夜,帶回酒店與其他員工分享,故購買消夜不但是為員工本身,明顯地亦是為酒店的業務利益着想,令夜更員工得到足夠的食物進食。另外,酒店的管理層也知道員工外出買消夜的慣例做法,酒店身為僱主沒有反對該做法。
法官續指,事發時肇事的泊車員身穿酒店制服,仍在當更,故泊車員駕車是在他工作範疇內,與他的工作職責有緊密聯繫,故裁定酒店須就該員工的疏忽駕駛負責。
事發於九八年三月九日晚上,三十一歲女事主陳月呂行經軍器廠街及金鐘道交界時,被麗嘉酒店泊車員魯善德所駕駛的酒店租用平治房車撞倒,脊椎嚴重受創。魯當時是偕酒店門僮駕車往金鐘買消夜。女事主因車禍導致要坐輪椅度過下半生,需要家人及女傭協助料理日常生活,結婚組織家庭的計劃告吹,考取專業會計資格的希望亦成泡影。
女事主提出訴訟,向麗嘉酒店、泊車員及負責汽車第三保的民安保險有限公司索償。然而,原訟庭及上訴庭在訴訟開審前已裁定,涉案的泊車員違規擅離職守,故麗嘉酒店毋須負責而可退出訴訟。最後,法庭裁定保險公司須賠償女事主一千九百三十八萬元。保險公司向終審法院上訴,昨獲推翻原訟庭及上訴庭判決。
案件編號:FACV4/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