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之精髓

信託之精髓

「信託」源於數百年來的英國普通法概念,經過長時期的演變,具有悠長的歷史背景,以及完整的法源基礎。
「信託成立人」是移轉特定財產(即所謂信託財產)給予受託人之人士;而「受託人」即是依信託契約條款肩負起管理信託財產的人。倘若受託人違反信託契約條款,他必須依法律向受益人負責。
信託關係最重要的精髓是,信託財產之法定所有權及受益權的分離。即是說,信託得使信託財產的受益權,從法定所有權中分離出來。成立人雖不擁有信託財產,但某程度上仍有支配權。
資料來源:安永會計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