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藝人韓君婷今年二月沒有於二十一天限期內向警方提供司機資料,昨在北九龍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罰款四百五十元。她在庭外表示,當天剛從日本返港,由友人駕車接載,途經青馬大橋時,電子道路收費系統可能因為汽車的茶色玻璃關係,未能讀取付款訊號,事後作出調校已見改善。
韓君婷過往並無交通案件記錄。傳票內容指其座駕,於今年二月十五日晚上九時左右,在青馬管制區違反《青馬管制區條例》,她作為該車的車主,沒有在根據該條例要求的二十一天內,提供在指稱罪行發生時車輛駕駛者的姓名、地址及駕駛執照號碼。
韓君婷於庭外辯稱,她駕駛的「標緻」汽車裝有防紫外光玻璃,如超過時速二十公里通過收費站時,系統便不能接收付款訊號,她當天剛從日本返港,由朋友代勞駕車接送,途經青馬大橋時,被當作沒有付費處理,事後她忘記申報司機資料才會違例,她更稱在港獲得車牌五年來,今次首度觸犯交通規則,既浪費金錢,又要專程上庭,日後會加倍小心。
快易通有限公司發言人表示,有許多情況下,例如擋風玻璃貼有金屬薄膜、玻璃斜度太大或車速太快,收費系統便有可能接收不到付款訊號;發言人又指公司會不時聯絡車廠,測試不同牌子型號的車輛,在接收訊號時會遇到的困難。
案件編號:NKS924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