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會認為,在賭場之中,如要選比較易玩及相對合理的博彩遊戲,應該是「大細」,因為玩法較為容易,勝出的機會亦較大。投擲三粒骰子,然後把擲出來的數字相加起來,判別數字是大是小。三粒骰子所擲出的最小和為三,最大的和是十八,利用骰子所擲出的數字大小,便可決定投注者的勝負。
表面上,出現大或出現小的機會各半,亦即各為50%,而勝方的一方會得到100%的回報,輸的一方則完全損失所投資的金額。乍看起來,玩法尚算公平。但實際勝出的機會率卻是少於50%,因為出現圍骰之時(即三粒骰子出現的數字全部相同),無論買大或買小都作負論,再加上到賭場博彩,如果所投入的注碼大,而又僥倖勝出的話,荷官可能會抽水(拿取貼士),這樣買「大細」的贏面加起來便會少於50%。雖然「大細」的勝出機會是少於50%,但勝算已經比玩其他賭場之中玩意較高了。
如果賭波規範化獲得通過的話,相信賭波不難吸引市民投注,因為其性質與「大細」相接近,贏面相對較高。
兩隊球隊對壘,在一般情況下,只會有贏輸兩種可能,情況就如「大細」的結果。但間中也會有「圍骰」出現,就是兩隊球隊賽和。雖然賭波沒有涉及荷官,但是建議之中經營賭波的是由馬會負責,由於要承擔行政費用及要有盈利,賭波的彩池不會全數作為派彩,部份會扣起作行政費用、合理盈利及政府稅收之用,情況就等於荷官「抽水」。所以計算起來,博彩者的勝算加起來是少於50%的。
麥萃才
浸會大學財務及決策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