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央青年議會秘書長 呂永基
法庭已就有關梁國雄及兩名學聯成員,未經申請而進行遊行作出判決,裁判官在判詞中,質疑此等具政治爭議性的案件是否適合在法院作出審理,有大律師認為此判言是警告律政司司長不要把法庭當作政治工具。其實,五年來政府一直沒有把司法獨立放在眼內,法律跟自由一樣逐步受到有計劃的蠶食,甚至由法治社會變成人治社會,為香港漫長的集權時期作準備。北京大學政治學者潘維曾指出,「內地政府得到了香港不要的法制。」希望特區政府不要胡亂「擦鞋」奉承,中央政府的意思未必是你們所推測的保守。
董建華及一眾高官曾指《公安條例》是一條「立法嚴,執法寬」的條例,呼籲市民不用對遊行、集會等自由過份擔心。從今次政府成功起訴的例子來看,《公安條例》的立法固然嚴苛,執法上亦十分寬鬆,因為從數量上看,幾百宗未經申請的遊行中只起訴一宗,表面看特區政府確實遵守了承諾。
但大家深思整件事時,不難發現特區政府對法例的執行上,必然地針對某些人士。為何政府仍說遵守了承諾?關鍵在於一個「寬」字。這個「寬」字有兩種意思,一是法律上的酌情權,二是執法者而言的人為,而政府所謂「執法寬」只是人為上的「寬」,即是有選擇性的執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立法的嚴寬並不會影響市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性,而能影響平等性的,便只有意志的執法行為,亦即是有既定立場的執法。就是次《公安條例》的起訴而言,政府十分明顯利用了意志有目的性地執法。
政府有計劃及選擇性地起訴梁等人用意有兩點,第一是製造事端,分化反對二十三條立法的聲勢,為立法作下馬威,讓傳媒與公眾的討論目標分散於《公安條例》起訴上;第二是試探民意,為立法的反抗程度作出徹底的評估,若市民對案件的反應程度低,在落實制訂二十三條的條文時將會較為嚴厲。國慶日有四五行動成員燒毀國旗,律政司罕有地快速提出起訴,案件判決必於明年六月立法會通過二十三條前,政府從而利用法庭的判決、市民的反應程度,作為二十三條條例嚴寬的準則。最後一步的針對目標,就是明年六四集會及傳媒,香港電台應首當其衝。
《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在即,短短的諮詢期裏,政府多次以「立法嚴,執法寬」、「政府只會依法辦事」等似是而非的言詞來欺騙市民,市民亦似非而是地接受了政府的辯解,以為政府會根據法律的平等精神來執行《公安條例》、《基本法》二十三條等法例,其實政府一直混淆依法律辦事還是依人為辦事,前者是法治,後者是人治;所以市民應為自己的權利作出長期抗爭。